
格林纳达列于美国 E-2 条约国家名单,但取得其护照不会自动取得 E-2。通过金融投资取得相关国籍、且此前未获该法条下 E 类身份者,还涉及申请前曾在该国连续定居至少三年的法律要求。[1][2]
两项申请的法律条件不同
| 申请类别 | 需要确认什么 | 不能由此直接推导什么 |
|---|---|---|
| 格林纳达公民身份 | 入籍路径、家庭资格、审查、贡献或投资与证件手续 | 美国签证自动获批 |
| 美国 E-2 | 条约国籍、适用定居条件、企业与投资、经营控制及签证资格 | 美国永久居留或公民身份 |
格林纳达的申请按 IMA 公布的授权渠道办理;E-2 则由美国的法律与审查程序独立决定。两个申请类别的资料、费用与审批结果应各自记录。[3][5]
投资取得国籍后的连续定居条件
美国法典规定,通过金融投资取得相关条约国国籍、且此前未获该条款下 E 类身份者,在申请签证前的某一时期,须曾在该国连续定居不少于三年。法条采用的用词是 domiciled。[2]
连续定居不能仅以持有护照满三年证明,也不能当然以零散到访替代。该条款是否适用,以及哪些材料可以证明定居事实,应由合资格美国移民法律专业人士结合申请人的既往身份和实际居住情况判断。
美国企业及实质投资要求
美国官方要求涉及实际投入或正在投入的实质资金、真实运营的商业企业、企业并非仅能维持申请人家庭生计,以及申请人对企业的发展与管理。资金仅存放在账户中,通常不足以构成合格投资。[3]
E-2 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统一最低美元金额。投资是否具有实质性,取决于企业总成本、业务性质及资金承诺程度等因素。因此,格林纳达入籍费用与美国企业投资应分别核算。[4]
近期官方政策更新
IMA 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布的第 2 号通告说明,新的居住要求等区域框架义务须待区域监管机构运作、参与国正式确定并公布共同生效日后实施。该通告不改变美国法律中的 E 类定居条件。[6]
美国国务院 2026 年 8 月 28 日的更新则指出,2026 年 1 月针对 75 国国民的移民签证暂停措施,自 8 月 21 日起已不再生效。该措施及其变更涉及移民签证,不能作为 E-2 当前个案可获批的依据。[7]
申请前的资格评估
如申请人的主要目的包括赴美经营企业,应先评估国籍取得方式、既往 E 类身份、适用的连续定居条件,以及拟投资企业是否符合 E-2 标准,再决定是否推进格林纳达入籍。
预算也需分别覆盖格林纳达申请、适用的定居成本、美国企业投资和签证申请费用。E-2 是非移民签证,并非美国永久居留途径的自动替代;如果实际目标与经营企业无关,应先重新核对签证类别是否适合。[3]
常见问题
持有护照三年是否等于连续定居三年?
不等同。美国法条采用 domiciled,不能仅凭护照签发日期证明符合该条件。[2]
E-2 是否有统一的最低投资金额?
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统一美元门槛。投资的实质性须结合企业成本和业务情况判断。[4]
官方资料与核对日期
本文依据下列官方资料撰写,核对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24 日。政策及收费可能调整,个案申请须以当期适用要求为准。
Conatus Mobility 提供咨询与协调服务,非政府机构。内容为一般信息,不构成个案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服务范围以书面协议为准,申请结果以主管机构审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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