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马力诺公布经济居留修订,既有持有人须在过渡期内符合条件

10月5日第150号法令列明企业持股、雇用及担保要求,并明确税惠居留的年度最低替代税。

圣马力诺 · 最终修订文本已公布

圣马力诺10月5日公布并实施第150/2026号授权法令,将9月23日获议会批准的修订纳入最终文本。法令重写经济居留规定,并明确税惠居留的替代税及家属适用规则。[1][2]

经济居留申请人须直接持有公司至少51%的资本。雇用要求为至少1名全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圣马力诺居民雇员,或2名居住在圣马力诺、工时合计达到全职标准的无固定期限兼职雇员;申请人及随行家属不能计入。每年最多可批准50名主申请人,家属不计入,仍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1]

初始担保为75,000欧元,须在取得居留后2年内提高至150,000欧元,或以购买至少等值物业替代。物业须在交易完成时已存在,在居留授予后12个月内用作企业地址或本人住所,并登记有利于国家的优先权;不符合规定可导致居留被撤销。[1]

在法令生效前已获经济居留的人,须自9月23日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修订条件。10年后的居留巩固仍须申请及核查,并非自动取得。[1]

另一类税惠居留的替代税按法定“netto frontiera”境外收入净额口径的7%计算,每个居留有效税年均须缴纳最低10,000欧元、最高100,000欧元的税款;即使税收协定使境外收入在圣马力诺不应税,该年度最低缴税要求仍适用。扩展居留的家属亦适用该制度,税务受扶养子女除外;子女不再受扶养后,自下一税年起适用。法令最终条款列明自2026税年适用。[1]

官方来源

  1. 圣马力诺官方公报:2026年第150号授权法令最终文本
  2. 圣马力诺大议会:第150号法令公布及生效档案

本文提供一般政策信息。具体申请须结合适用规定与个人情况,以主管机关的审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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