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加勒比地区11月起增列工作及居留申请材料

不同许可分别涉及无欠款证明、工资或收入证明,申请人须自行提交完整材料。

荷兰加勒比地区 · 新增材料要求已实施

荷兰加勒比地区政府服务局公告说明,自11月1日起,受雇或自雇工作许可申请增列无欠款证明;工资汇总单则标注为延期或续期材料,须按申请类型核对。家庭团聚居留须另交收入证明,无限期居留所需补充文件则取决于此前居留目的。[1]

申请人须自行提交全部必需文件,可向荷兰加勒比税务部门索取相关证明。公告未列首次发布日期,不能把11月1日生效日期当作首次公布日;该安排针对荷兰加勒比地区,不应套用为荷兰欧洲部分统一规则。[1]

官方来源

  1. 荷兰加勒比地区政府服务局:工作及居留许可新增申请材料

本文提供一般政策信息。具体申请须结合适用规定与个人情况,以主管机关的审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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