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黄金签证持有人离职,酬金如何计算?
适用联邦私营部门劳动法的外籍全职雇员,应先核对所采用的酬金制度,再按基本工资、连续服务年限和适用扣款计算。黄金签证本身不是统一金额的计算依据。
适用于联邦私营部门传统制度下、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外籍全职雇员;总额上限及依法扣款另计。
持有阿联酋黄金签证的雇员离职时,不能仅凭签证类别计算一笔固定酬金。对于适用联邦私营部门劳动法、并按传统离职酬金制度计算的外籍全职雇员,连续服务满一年后,通常按最后基本工资及服务年限计算:前五年每年21天,超过五年的部分每年30天。[1]
计算前,应确认劳动关系适用的法规及雇主采用的制度。政府雇员、家政雇员或适用独立劳动法规的情形,不宜直接套用本文公式。
基本工资与每月实际到账金额不同
法条以基本工资为基础。住房、交通等津贴不能仅因与工资一起发放,就全部并入离职酬金的计算基数。先核对劳动合同和工资记录中的基本工资,才能避免第一步就算错。[1][2]
假设一名适用上述制度的雇员,最后月基本工资为10,000迪拉姆,含津贴的月薪合计15,000迪拉姆,完整服务六年,且无不计入年限的无薪缺勤。按月薪除以30换算日基本工资,示例金额为:10,000 ÷ 30 ×(21 × 5 + 30 × 1)=45,000迪拉姆。
这是假设条件下的演算,不是对任何实际离职结算的承诺。若把15,000迪拉姆直接代入,或把全部六年都按30天计算,都会改变计算依据。
零散年限、无薪缺勤与总额上限也会影响结果
完成至少一年连续服务后,不足整年的部分按实际服务时间比例计算;无薪缺勤日不计入服务期限。法条还规定离职酬金总额不得超过两年工资,并允许依法或依判决、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扣除应付款项。[1]
因此,准备核对结算单时,宜把入职及离职日期、无薪缺勤、最后基本工资和扣款说明列在一起。对于扣款,不应只看最终净额;还应了解具体项目、依据和计算方式。
参加Savings Scheme后,先区分制度覆盖的期间
阿联酋已有自愿性的替代离职福利制度Savings Scheme。雇主可选择把全部员工、特定群体或职业类别纳入;员工加入后,雇主停止对其继续适用传统制度,并依法计算及处理加入前已累积的酬金。加入后的相关权益以制度内的雇主供款及投资结果等规则处理。[2]
因此,不能把同一服务期间既按传统公式全额计算,又把该期间的替代制度权益当作额外重复福利。应让雇主明确加入日期、加入前累计金额和此后的账户记录。
离职酬金只是最终结算的一部分
联邦劳动法第53条规定,雇主须在劳动合同结束之日起14天内支付工资及适用的其他应付款项。核对结算时,应把离职酬金与未付工资等项目分别列明,不能只见到一项付款就认定全部权利已结清。[1]
黄金签证持有人如遇失业保险申领问题,还需另按保险条件处理。雇主支付的离职酬金,与失业保险赔付的资格、金额及程序并不相同;本文的演算不能代替另一项申请。
官方资料与政策来源
本文为一般政策信息;具体申请须结合个案情况及主管机关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