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移民材料:译文认证与副本核证有何不同?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区分合资格译者的译文认证、指定财务证明的副本核证,以及执业会计师的履行规定文件。这些证明不能互相替代。
非中文或英文文件须附合规译文。申请人核证副本仅指财务指引标注的证明,不适用于全部入境材料;3项工作不代表自动获批。
准备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材料时,“已经认证”并不是一个足够具体的答案。译文是否准确、副本是否与正本相符,以及财务证据是否满足计划要求,是3件不同的事;处理其中一项,不会自动完成另外2项。
什么语言的文件需要译本?
《计划规则》第4.1条适用于计划的所有阶段:提交的文件若不是中文或英文,须附有经指定类别译者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中文或英文原文件,不因这一条规定本身而需要再翻译;其他材料要求仍须遵守。[1][2]
规则列明的译者类别为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选择服务时,应确认译者以哪一类别出具核证,而不只是购买一份排版整齐的译文。第4.1条本身没有把所有译本一概要求为公证或附加证明书文件。[1][2]
财务证明的副本,谁可以核证?
《拟备履行规定文件的指引》在申请人与会计师的职责表中,对相关财务证明标注脚注3,说明可以提供正本,或由申请人核证为真确的影印本。例如,净资产部分的资产及相关负债证明,属于这一标注的范围。[3][4]
这是该指引对所指财务证明的要求,不能扩展为所有入境材料均可自行核证。申请人核证的是副本与正本相符,也不因此取得核证外语译文的资格。适用什么证明形式,仍须按具体文件及主管机构要求判断。
会计师的报告,不是替文件“盖章”
执业会计师承担的是另一项工作:按相应财务审查要求核对证据并出具履行规定文件。以净资产材料为例,指引要求会计师核对所述资产权属、市值及有关负债金额与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并出具商定程序报告。[3][4]
因此,一份非中文、非英文的银行证明,可能同时涉及译文、所提供副本的证明形式,以及会计师对财务内容的核对。这3项应分别落实,不能因为已有会计师报告,就推定译文要求已经满足;也不能凭一份核证译文,推定资产已获计划认可。
怎样整理同一份文件的不同证明?
实际准备时,可为每份文件保留清晰的正本或副本、对应译文及译者核证,另按会计师要求组织财务证据。这是便于核对的整理方法,不是另增一套官方表格。遇到具体补件要求,应按主管机构通知处理,不宜从某一脚注推定其他文件同样获豁免。
本文针对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而非已暂停接受新申请的旧计划。《计划规则》以英文版本为准;中文版本供参考。[1][2]
官方资料与政策来源
本文为一般政策信息;具体申请须结合个案情况及主管机关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