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投资居留持有人,离境时能退还国民年金吗?

适用于曾经工作缴费的人士:先判断年金返还资格,再准备离境申请。

韩国 · 政策与实务

年金返还,先核资格先核对国籍、协定或互惠待遇及缴费期间身份,再判断能否申请年金返还。韩国年金返还,先核资格01国籍对应互惠待遇核对国别及最低参保期间02社会保障协定确认包含一次性返还条款03特定身份的参保期间E-8 / E-9 / H-2F-2 / F-5本身不直接决定退款© 2026 Conatus Mobility年金返还,先核资格先核对国籍、协定或互惠待遇及缴费期间身份,再判断能否申请年金返还。韩国年金返还,先核资格01国籍对应互惠待遇核对国别及最低参保期间02社会保障协定确认包含一次性返还条款03特定身份的参保期间E-8 / E-9 / H-2F-2 / F-5本身不直接决定退款© 2026 Conatus Mobility

先核对国籍、协定或互惠待遇及缴费期间身份,再判断能否申请年金返还。

资料:[1] · [2]核对:2026年10月22日

取得韩国投资居留后曾在当地工作、并缴纳国民年金的人士,永久离境时可能符合一次性返还条件,但不能仅凭F-2或F-5身份判断。国民年金公团(NPS)按国籍对应的互惠待遇、社会保障协定,以及特定缴费期间的签证类别确认资格。[1][2]

这里讨论的是工作生活期间形成的年金缴费记录,与公益事业投资移民的投资本金属于不同事项。没有年金参保缴费记录,也就不能把投资汇款作为年金退款的依据。

先查国籍对应待遇及过去的参保身份

NPS列出三类依据:本国向韩国公民提供相应返还待遇、适用包含返还规定的社会保障协定,或在E-8、E-9、H-2身份期间参保。F-2和F-5不在第三类身份清单中,但持有人仍可能通过国籍对应的协定或互惠规则符合条件。[1]

因此,向NPS查询时,应提供国籍和完整参保经历,而不只是当前居留卡。曾改变签证类别的人士,应让公团按各段记录确认适用范围。

有社会保障协定,不代表一定可以退款

协定内容并不相同。NPS说明,部分协定允许一次性返还,而爱尔兰、丹麦、西班牙、瑞典、芬兰和新西兰的相关协定不允许该项返还;瑞士的协定则允许。[2]

申请前应使用NPS对应国别资料核对自己的情况。公团返还页面的国别表标注2026年6月15日,部分互惠国家还附有最低参保期间;“两国有协定”或“已经住满五年”都不足以单独得出退款结论。[1]

离境前与离境后,递交方式不同

在韩国提出申请,官方清单包括返还申请表、护照、外国人登记卡、本人银行账户证明,以及证明将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离境的材料。已经离境者,可按规定邮寄或委托代理申请,境外文件的认证与韩文翻译要求须另行核对。[1]

离境计划确定后,先请NPS核实是否具备资格、哪些缴费期间计入,以及应采用的递交方式。投资本金的返还进度则另按移民项目与基金要求处理,两个办理结果不应相互替代。

官方资料与政策来源

  1. 韩国国民年金公团 · 外国人一次性返还,国别表标注2026年6月15日
  2. 韩国国民年金公团 · 社会保障协定与一次性返还

本文为一般政策信息;具体申请须结合个案情况及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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